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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消防设施系统管理、保养、维修、报废规定

发布日期:2021-08-30 15:14:00   浏览量:4730

消防设施系统管理、保养、维修、报废规定


一、总则

1.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1.2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1.3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 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挡等制 度,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1.4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1.4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 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 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 制方式转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方式宜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1.5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1.6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向监控中心发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二、值班与巡查

2.1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负责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电功能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消防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消防设施。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2.2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行每日 24h 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 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 2 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 2h 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2.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d)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e)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f) 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g)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消防控制室的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及显示要求满足规定。

2.4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的工作岗位。

2.5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2.6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査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査记录表》。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要求处理。

2.7建筑消防设施巡査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 2h 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三、检测与维保

3.1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在重大的节日,重大的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3.2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 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3.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按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

3.4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3.5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陣的,相关人员应填写《達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査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3.6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3.7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 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3.8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 阀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最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3.9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3.10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淸洁、除锈、注润滑剂。

3.11点型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淸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 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河南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河南探测器、可燃气 河南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3.12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3.13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3.14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3.15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16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査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河南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四、基本要求

4.1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内容包括建筑消防设施、设备、部件及其管网、管线等组件的维修和保养。

4.2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需移动到安装使用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拆除故障设施、 设备、组件时应按相关规定更换合格的备用品。

4.3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及其组件在现场维修保养期间可能导致失效时,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消 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

4.4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应按照 GB 29837 的规定执行,维修保养作业完成后应按规定接入复检。

4.5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完成或阶段性完成后应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报告》,维修保养资料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4.6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 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 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 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4.7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4.8《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4.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5.1 消防供配电设施

5.11 维修

5.1.1.1 低压配电装置

维修方法:

a) 断路器合不上闸,如断开该回路负载后合闸成功,检修回路,否则应更换断路器;

b) 控制回路熔芯烧坏,应先检修控制回路,如回路正常,则更换熔芯;

c) 风机反转,检查负载端接线相序,按正确相序重新接线;

d) 低压配电箱(柜)进线孔有开口应采取封堵措施,潮湿环境中使用的配电箱(柜)应改由底面 或侧面进线;

e) 两根不同线径或多于三根导线压接在同一接线端子时应使用压线鼻压接。

5.1.2 保养

5.1.2.1 低压配电箱(柜)

检查要求:

a) 每季度检查交流接触器,清除接触表面污垢,尤其是进线端相间污垢;清除灭弧罩(栅)内碳 化物和金属颗粒;清除触头表面及四周污物,但不宜修锉触头,触头烧蚀严重不能正常工作 的接触器应更换;清洁铁芯表面油污及脏污;拧紧所有紧固件;b) 每半年检查 2 次回路线标记,应清晰准确,如缺损应更换;

c) 每半年检查消防回路标识牌,应清晰准确,如缺损应更换;如接头处有过热或烧蚀痕迹应修复;如母线排油漆脱落,应在停电检修时重新油漆;

d) 每半年检查电容器电容,如有变形、漏油或异常响声应更换;

e) 每半年检查接地端子,如存在松动或锈蚀现象,应除锈并拧紧;

f) 检查低压配电(柜识应清晰准确显示常,开关按钮靠;

g) 每年检查消防供配电线路敷设的耐火保护措施,应完好,不应有临时接线现象;消防供电线路穿管、封堵等耐火保护措施应完好有效;

h) 每年检查消防供配电线路,其中不应接入非消防用电负荷。 保养方法:

a) 每年应在停电检修期间对低压配电箱(柜)内外进行 1 次清洁,先用压缩空气吹污、吹尘,然后擦拭干净,并清除配电箱内部器件及接线端子处的灰尘;

b) 每两年将低压配电箱(柜)内的接线端子全部紧固一遍。


5.1.2.2 自备发电机组检查要求:

a) 每月及每次使用后检查柴油机泵贮油箱油量,不应少于油箱容量的3/4,曲轴箱内机油油位不 少于更高 油位的1/2,蓄电池的电解液不少于更高 液位的1/2;

b) 每半年检查配电箱仪表、开关和控制按钮,应正常;

c) 每半年检查发电机全部指示灯和仪表,应正常;


d) 每半年检查发电机的润滑油压力不得低于150kPa,冷却水温度不得高于95℃; 

e) 每半年检查发电机曲轴箱油位、燃油箱油位、散热器水位,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f) 每半年检查发电机充电电流,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g) 每半年检查燃油箱盖上的通气孔,应畅通;

h) 每半年检查油管及接头处,应无漏油现象;

i) 每半年检查发电机房和储油间环境,通风设施运行应正常。 保养方法:

a) 修复或更换损坏的仪表、开关和控制按钮;

b) 发电机曲轴箱油位、燃油箱油位、散热器水位低于正常位置应补充;

c) 燃油箱盖通气孔中有污物应清除干净;

d) 有漏油现象应更换油封等部件。

5.1.2.3 应急电源检查要求:



a) 每半年检查应急电源仪表、开关和控制按钮,应正常;

 b) 每半年检查UPS电池室环境,通风设施运行应正常。 

保养方法:

a) 每季度对应急电源装置进行1次充放电保养;

b) 用压缩空气、毛刷等清洁电池组和电池柜。

5.1.3 报废

蓄电池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锈蚀、漏液等现象,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

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1 维修


5.2.1.1 火灾河南探测器、模块类、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维修方法:

a) 设备与底座脱落、接触不良,应重新紧固安装或增大底座与设备卡簧的接触面积; b) 报警总线与设备底座接触不良,应重新压接报警总线,多股线应搪锡或压接线鼻; c) 报警总线开路、接地或短路故障,应更换线路或修复故障点;

d) 火灾河南探测器误报火警,先检查其安装使用环境,清除周围导致环境潮湿、高温、烟尘等发生源,或适当移动火灾河南探测器位置使其远离干扰源,或由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机构清洗火灾河南探测器

e) 火灾河南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损坏应更换。

5.2.1.2 主电源维修方法:

a) 市电连续停电 8 小时时应关闭主电源,待市电恢复正常再开机;

b) 检查主电源供电空气开关是否断开,确定供电回路正常后重新合闸,如合闸不成功更换开关;

c) 主电源线路接触不良,可重新压接电源线;

d) 主电源保险管或保险丝熔断,确定线路正常后,更换符合要求的保险管或保险丝;

e) 主电源设备损坏应更换。

5.2.1.3 备用电源维修方法:

a) 备用电池接线接触不良,宜用烙铁焊接或专用工具压接备电连接线;

b) 备用电源保险管或保险丝熔断,确定线路正常后,更换符合要求的保险管或保险丝;

c) 备用电源电压不足时,应检查电源充电装置,故障应更换备用电源;

d) 欠压蓄电池经充电 24 小时后重新测量,如仍不足则更换蓄电池。

5.2.1.4 通信装置维修方法:

a) 区域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显示盘设备供电不正常,应维修恢复供电;

b) 区域报警控制器与集中报警控制器的通信接口板故障,应维修或更换通信接口板;如因其它设备造成通信故障,则维修或更换相应设备;

c) 区域报警控制器与集中报警控制器间的通信线路开路、短路或接地故障,应修复故障点或更换线路。

5.2.2 保养

5.2.2.1 火灾报警控制器类设备检查要求:

a) 每月检查控制器指示灯、显示屏、音响器件,应完好有效;

b) 每月检查控制器外部线路应无缺损,接线端子应无松脱,线标端子标识应清晰,外部接口接 触良好;

c) 每季度检查控制器各项功能应正常;

d) 每季度用万用表测量控制器的各项输出电压,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e) 每季度用万用表测量控制总线回路最末端火灾河南探测器或模块的输入电压,应满足设计要求。 保养方法:

a) 每年切断电源,采用专用清洁工具清除线路板、接线端子及柜(箱)体内灰尘;

b) 空气潮湿场所的控制器设备柜(箱)体内应放置干燥剂;

c) 最末端火灾河南探测器或模块的供电电压值小于说明书规定值时,应更换回路板或调整线路;

d) 每年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外部接线端子,发现松动应紧固;

e) 每季度备份火灾报警控制器内的软件信息;

f) 电池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保养。

5.2.2.2 点型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检查要求:



a) 每季度检查点型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b) 点型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应有 10%但不少于 50 只备品。 保养方法:

a) 重新紧固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 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 点型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使用环境较差的火灾探 测器应每年清洗;

c) 清洗清洗线洗后河南探测器响应阈值,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或出厂检验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d) 点型感烟河南火灾河南河南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5.2..3 点型感温火灾河南探测器检查要求:

a) 每季度检查点型感温火灾河南探测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b) 点型感温火灾河南探测器应有 10%的备品。 保养方法:

a) 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 点型感温火灾河南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使用环境较差的火灾探 测器应每年清洗;

c) 清洗清洗线洗后河南探测器

d) 点型感温河南火灾河南河南探测器清洗后应做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5.2.2.4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检查要求:

a) 每季度检查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b)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应有 10%备品。 保养方法:

a) 重新紧固设备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 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 工具剂清窗口探测应阈值标定河南探测器出厂设置的阈值;

c) 线型光束感烟河南探测器清洁后应做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2.2.5 吸气式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检查要求:

a) 每季度检查吸气式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b) 每季度检查吸气式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事件纪录,了解保护区情况;

c) 每季度检查吸气式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过滤器状况及使用程度,判断是否需要更换过滤器;

d) 每季度检查吸气式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上显示的气流值。判断采样管路阻塞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 每半年检查采样管路有否存在阻塞,破裂,固定松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保养方法:a)

b) 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河南探测器每年至少吹洗采样管道、更换过滤器 1 次,并进行报警功能试验;

c) 按照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保养。

5.2.2.6 点型火焰河南探测器检查要求:每季度检查点型火焰河南探测器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保养方法:a)

b) 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保养;

c) 采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洁光学窗口。

5.2.2.7 手动部件按钮类设备检查要求:

a) 每季度检查手动部件按钮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b) 每季度检查手动部件按钮报警触点及机械报警部件的功能。 保养方法:a)

b) 消除部件故障,确保设备操作灵活,功能正常。

5.2.2.8 模块类设备

检查要求:每季度检查模块类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保养方法:重新紧固设备连接松动的端子,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5.2.2.9 声光报警类设备

检查要求:每季度检查声光报警类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保养方法:

a) 对设备连接松动的端子重新紧固连接,更换有锈蚀痕迹的螺丝、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搪锡后重新连接;

b) 采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声光报警类设备表面污渍。

5.2.2.10 电池

检查要求:

a) 每季度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蓄电池,不应有变形鼓胀现象;

b) 每季度对消防电源进行主备电切换测试,记录备电在标准负载下的持续工作时间,检查备用蓄电池电量状态是否正常;


c) 每季度检查电池极柱和接线头,连接应可靠,外观应有金属光泽。 保养方法:

a) 清除电池极柱周围可能出现的黄白色糊状物;

b) 更换电量状态不正常的备用蓄电池;

c) 在电池接线柱上涂抹凡士林等保护剂防止氧化。

5.2.2.1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检查要求:每月检查图形显示装置外观及功能。 保养方法:

a) 采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洁图形显示装置表面污渍;

b) 采用压缩空气、清洁工具等清洁装置箱体内灰尘;

c) 每半年对图形显示装置的软件进行备份。

5.2.3 报废

5.2.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  GB 29837 的规定。

5.2.3.2 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 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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